English

史学的“文化”研究

1998-04-24 来源:光明日报 黄正建 我有话说

传统的史学研究,一般分为政治、经济、文化三大块,而其中的“文化”实际就是文学、哲学、宗教、艺术等的集合。许多通史和断代史就是这样安排的。这样的安排当然没有错,历史当然应该包括文学、哲学、宗教和艺术,而文学、哲学、宗教和艺术当然也属于“文化”。但是,这样的“文化”太宽泛了一点。因为从科学研究而不是从历史事实的层面上说,文学、哲学、宗教、艺术等都是和史学平行的学科,它们各自都有相对固定的研究对象和研究传统,本身也都有自己独特的发展规律。如果把它们中的历史部分即文学中的文学史、哲学中的哲学史、宗教中的宗教史和艺术中的艺术史集合起来纳入史学中的“文化”部分的话,那就意味着史学中的“文化”是可以和“史学”本身分离的。事实上,从事史学中这些“文化”研究的正是各领域的专家而不是史学家。因此,笔者认为,如果只是对上述各学科本身进行研究,即只研究该学科本身的发展变化规律,似乎无须将它们纳入史学的“文化”范畴。

那么史学工作者研究的“文化”是什么呢?或者说史学的“文化”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我想它应该是一种“社会生活文化”或简称为“社会文化”。这种“社会文化”研究的是人们的生活状况、行为方式、礼仪习俗等,即研究历史上的人们是在怎样的社会背景下生活的以及这种生活体现出来的文化意义。上述文学、哲学、宗教、艺术等若是仅就其本身进行研究,一般而言,与这种史学的“文化”关系不大;但倘若将它们与当时人的生活状况、行为方式、礼仪习俗等联系起来,它们就具有了史学中的“文化”即“社会文化”意义。非但如此,甚至政治、经济、军事、法律等一旦与上述生活状况、行为方式、礼仪习俗等相联系,也就具有了“社会文化”意义。例如研究科举,倘若仅研究科目的设置、考试的程序、任官的途径,须归入政治史范畴,但若研究赴考者资粮的筹措、赴举的苦乐、住读处的选择,乃至科举者社会地位的涨落、由科举造成的士族社会文化的转移等,就属于“社会文化”范畴了。同理,研究教派的兴亡、教义的真髓属于宗教史范畴,而研究宗教在生活中的作用或行为方式中的宗教因素等就属于“社会文化”范畴。再如研究建筑材料、建筑样式的发展变化属于建筑史,而研究居住生活中的等级观念、礼仪习俗等属于“社会文化”,也是同样道理。

当然,上述各专门史与史学的“社会文化”研究肯定有不同程度的交叉,但是科学研究的重要前提是要求对研究对象有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划分不同范畴不同层次从而展开不同类型的研究。因此,将史学中的“文化”规范为“社会文化”以区别于专门的文学史、哲学史、宗教史、艺术史等,对于避免史学过于广泛的“文化”概念,对于将“文化”变成史学研究中有机的一部分以便史学工作者的实际操作,或许还是有必要的。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